石渠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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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类型
- 投诉处理结果
- 标题
- 石渠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发布时间
- 2026-08-10 17:29:51
- 项目编号
- N5133322026000037
- 项目名称
- 石渠县畜牧业转型升级——2026年色须镇高产优质牧草基地建设项目
- 供应商
- 四川禾丰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石渠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 四川名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发布机关
- 石渠县财政局
- 相关人员/信息
- 石渠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四川名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禾丰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石渠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四川名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正文摘要
- 四川名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石渠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石渠县畜牧业转型升级——2026年色须镇高产优质牧草基地建设项目(N5133322026000037),采购日期为2026 年 04 月 13 日。 投诉事项:第一中标候选人既然享受了中小企业报价优惠,其投标使用的标识牌、围栏产品品牌“鑫仁瑞"就必须是制造商四川鑫盛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或“商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体现投标产品对应的制造商,报价表中体现投标产品的品牌,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判断是否应该享受中小企业报价优惠;第一中标候选人将尚在申请注册中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声明使用享受报价优惠,为内容不实虚假响应的情形,应认定其投标无效、中标无效。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明确投标文件格式属于实质性要求,则所附标准表格、标准函件自带的附注/备注条款,全部都应纳入格式实质性约束范围,必须严格遵照填写。《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两条备注,均属于实质性格式要求,其中“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中“应”为应当、必须之意,为强制性、实质性要求用语;没有完全满足或全部一致就应认定其未实质性响应而中标无效同时依法顺延中标。
- 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投诉部分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