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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

壤塘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11项目编号:N5132302026000058采购人:壤塘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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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类型
投诉处理结果
标题
壤塘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8-11 11:17:21
项目编号
N5132302026000058
项目名称
2026年实验室能力提升项目
供应商
江油市太平镇啾啾环保咨询部 壤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川辰熠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机关
壤塘县财政局
相关人员/信息
壤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辰熠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江油市太平镇啾啾环保咨询部;壤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辰熠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正文摘要
四川辰熠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壤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年实验室能力提升项目(N5132302026000058),采购日期为2026 年 05 月 25 日。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未依照法律规定设定评审因素,所设定的评审因素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及采购需求不相对应。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部分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及商务要求中,均未要求供应商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包含:①货源组织方案:②项目进度控制方案,③质量的控制方案,④日常维保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包含:①售后服务承诺:②备品备件方案:”两项方案,却将上述内容纳入评审因素,此情形明显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一)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之规定。针对该违法事实,代理机构在质疑签复称:“评审因素设置与项目特点相适应: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实验室仪器设备,涉及货源组织、进度控制,质量保障及后续维保等多个环节。要求供应商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与“售后服务方案”,正是为了考察其履约能力、组织管理水平及售后服务保障能力,这些内容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直接相关,是综合评分法的法定评审范畴。(二)招标文件第五章5.4.2评标细则,已对分值24分的项目实施方案、分值6分的售后服务方案作出完整细化量化评审约定:一是列明两类方案包含的内容,其中项目实施方案案需包含货源组织、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日常维保四项内容,售后服务方案需包含售后承诺、备品备件两项内容;二是明确各分项对应分值及缺项扣分规则;三是界定方案内容缺陷具体判定情形。评审标准清晰具体、量化可执行,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据可循,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的法定要求。”然而,经我单位对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全文进行核查,其中未出现要求供应商提供“包含①货源组织方案、②项目进度控制方案、③质量控制方案、④日常维保方案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包含①售后服务承诺、②备品备件方案的售后服务方案”的表述。此外,该章节3.1采购内容、3.2技术要求、3.3.服务要求(含3.3.1服务内容要求、3.3.2商务要求)及3.4其他要求中,均未对代理机构质疑回复提及的“要求供应商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与售后服务方案,旨在考察其履约能力、组织管理水平及售后服务保障能力”作出对应需求规定。若上述内容确如质疑回复所述“与供应商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直接相关,属于综合评分法的法定评审范畴”,则应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清晰明确的要求:在未作任何要求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将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所述“考察履约能力、组织管理水平及售后服务保障能力”与“项目实施方案(①货源组织方案:②项且进度控制方案:③质量控制方案;④日常维保方案)”“售后服务方案(①售后服务承诺:②备品备件方案)”建立关联,以此佐证本项目设置该两项评审因素的合规性,缺乏合理依据。此外,采购文件若存在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需求,应清晰明确地提出要求;对于未提出要求的事项,不应要求供应商仅凭主观判断与想象揣测项目关联性,强制对应违法设定的评审因素。此行为显然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及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之规定。依法设定评审因素时,必须以采购需求为唯一依据,凡未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载明的内容,均不得作为评审依据;否则,既损害公平竞争原则,也违背政府采购制度的法治精神与规范要求。 综上,上述相关证据已充分证实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的违法事实。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定评审因素,代理机构在答复相关质疑时,所用的法律、政策依据存在明显错误,未能正确回应我方提出的质疑事项。该行为不仅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还对参与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影响了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破坏了招投标过程应遵循和维护的公平公正原则。   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标的名称荧光显微镜:“★10、照明系统:3WLED 复眼照明。中心可调,亮度可调(提供产品实物图证明或彩页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证明)。▲12、电动荧光照明装置,采用内置电动一体化多功能转盘式设计,不低于四个独立通道,电动转换,带一体式液晶显示屏,可显示荧光通道及亮度百分比数字显示提供产品实物图证明或彩页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标的名称微波消解器:“▲1、微波频率:2450MHz.非脉冲连续自动变频控制,0-100%功率自动连续可调,工业级恒温双磁控管温度≤45℃,冷却水水温实时显示(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最大输出功率≥2000W。▲2.温度控制系统:采用三维非接触中距离无线可穿透红外温度传感器而非有线连接,测温范围-20-500℃,显示精度±0.1℃(温度范围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3、压力控制系统:采用安全高效的专用压力传感器,可实时监测所有消解罐内压力,测压范围0-15Mpa.,控压精度±0.01MPa(控压精度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20、消解外罐:高强度PEEK混合纤维材料或宇航纤维符合材料可选,耐温≥610℃,耐压≥21Mpa(耐温耐压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21、消解内罐:采用进口TEM材料,耐温≥320℃,最高工作温度≥250℃,最高工作压力≥6.5MPa。(最高工作压力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23、微波能量密度≥43W/dm3,微波利用率≥98%。(能量密度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27、仪器通过持久性测试:低温工作、低温贮存、高温工作、高温贮存、自由落体、碰撞试验、低气压实验、盐雾试验、交变湿热,导波槽气密性测试3-5mpa(需提供白皮书,彩页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标的名称可见分光光度计:“▲2.15.可配套重金属檢测专用耗材及方法包(铅/镉等)实现对水/食品/粮食中重金属特异性选择、富集及检测,消除背景干扰,特异性选择富集能力50倍以上(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标的名称甲醛测定仪:“▲13、外壳防护等级 IP66(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然而,招标文件全文未对上述设备应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检测依据、鉴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例如:本项目列明了明确的执行标准的标的名称:“光散射式粉尘仪执行标准:LD98-1996《空气中粉尘浓度的光散射式测定法》、JJG 846-2015《粉尘浓度测量仪检定规程》”或例如为列明标准的多个标准:“可见分光光度计CB/T26810-2011《可见分光光度计》、GB/T 26798-2011《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JJG 178-2007《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就应该明确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各项执行标准或检测方法。由于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与统一的鉴定标准,导致供应商无法确定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检测依据,难以合规完成送检工作,亦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同时,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缺乏客观统一的评判尽度。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称:(一)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参数,均已在技术参数中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测试内容与指标要求,检测机构据此进行检测即可得出是否符合要求的结论。(二)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只需核验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是否载明了相关技术参数的实测值,并将实测值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指标限值进行比对即可判断是否满足要求。这一评判过程具有明确的客观标准,不因未列明检测标准编号而产生无法评判的问题。”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已明确: “已在技术参数中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测试内容与指标要求” 但规没有对执行标准或检测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以本项目采购标的名称可见分光光度计:“▲2.15 可配套重金属检测专用耗材及方法包(铅/镉等),实现对水/食品/粮食中重金属特异性选择、富集及检测,消除背景干扰,特异性选择富集能力50倍以上(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为例,不同供应商送检选用不同标准,A供应商采用纯标液+浓度简易算法送检,富集倍数53倍满足文件要求,B供应商采用真实食品基体+总量校正法复测,测出富集倍数46倍<50倍,不满足文件要求。所以没有统一的标准,供应商无法确定检测依据,难以合规完成送检工作,亦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同时。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缺乏客观评判尺度。上述情形属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典型问题,已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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