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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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类型
- 行政处罚
- 标题
- 长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发布时间
- 2026-08-21 17:00:12
- 项目编号
- N5115242026000007
- 发布机关
- 长宁县财政局
- 相关人员/信息
- 凉山瑞优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正文摘要
- 信息发布主体:长宁县财政局】【发布时间:2026-08-21 17:00:12】【字号: 大中小 】【打印】【关闭】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凉山瑞优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航天大道二段昌平建材中心电梯公寓A幢1单元1层1号 二、基本情况 经调查,凉山瑞优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竹海稻虾园区新装备示范推广应用项目(N5115242026000007)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川财规〔2023〕12号)对于“12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成交),被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导致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的情形给予供应商“1.采购金额7‰的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为一年;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量阶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凉山瑞优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508.6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长宁县财政局 2026 年 0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