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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

富顺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10项目编号:N5103222026000090采购人:富顺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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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类型
投诉处理结果
标题
富顺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9-10 10:44:08
项目编号
N5103222026000090
项目名称
北湖公园以及2023年以来新建公园(口袋公园)管护市场化服务
供应商
四川远建实业有限公司 富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富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瑞达数智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机关
富顺县财政局
相关人员/信息
富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富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瑞达数智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远建实业有限公司;富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富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瑞达数智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正文摘要
瑞达数智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的富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富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北湖公园以及2023年以来新建公园(口袋公园)管护市场化服务(N5103222026000090),采购日期为2026 年 07 月 15 日。   投诉事项1:1.招标文件5.4.2.评标细则及标准的采购包1、采购包2的缺陷解释为:对应单项中的内容缺失、不完整(如仅有框架或标题、单项内容仅有复制招标内容的要求、无具体描述),方案与采购需求不相符、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或方案标题与采购内容不相符合等情形。招标文件5.4.2.评标细则及标准中对的采购包1、采购包2的“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标准含义不准确、无明确的判断标准、模棱两可的评审依据无限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将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因素未量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采购需求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被投诉人在答复中提供的其他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案例,以及其他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均不能作为本项目投诉处理的证据和依据。况且,其他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其他采购项目设置的条件不一定就合法。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没有对采购文件中的评审标准含义作出唯一性理解的解释,属于采购需求的“缺陷”解释存在含义不准确、表述不规范,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其答复理由不应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5.4.2.评标细则及标准的采购包1、采购包2对单项内容存在缺陷的扣3分,且无“扣完本单项为止”限制。该评分标准存在逻辑矛盾,不具有合理性。评分标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细化、量化、分值一一对应的强制性要求。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被投诉人在答复中提供的其他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案例,以及其他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均不能作为本项目投诉处理的证据和依据。况且,其他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其他采购项目设置的条件不一定就合法。   投诉事项3:1.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以★表明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不得偏离。采购需求中有详细的考核要求,考核要求中并未规定以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作为考核的标准,招标文件设置合计60分项目实施方案主观评分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2.招标文件将合计60分无履约约束力的项目实施方案设置为评审条件,且“项目实施方案”不会进入合同条款,不会以投标人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考核依据,因此该技术要求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3.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被投诉人在答复中提供的其他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案例,以及其他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均不能作为本项目投诉处理的证据和依据。4.被投诉人未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与投标人提供服务质量相关的事实证据,投标人还未真正履行合同提供服务,以投标人提供方案就判定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好,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其答复理由不应成立。   投诉事项4:1.本项目采购包1全部是为口袋公园提供管护,采购包2大量口袋公园,招标文件采购包1、采购包2的设备投入实质性要求,核定载质量为≥5T(洒水车)核定载质量为≥5T(垃圾清运货车),口袋公园不具备以上车辆通行条件。据此,采购需求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同时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违法情形。2.招标文件5.4.2.评标细则及标准对采购包1、采购包2的“履约能力”中又以核定载质量为≥5T(洒水车)核定载质量为≥5T(垃圾清运货车)作为加分中标条件。但口袋公园不具备以上车辆通行条件,车辆设备发挥不了作用,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无关,该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3.被投诉人在答复中称,经过论证百分之八十以上公园需要≥5T(洒水车)才能满足履约效率和采购需求,并在答复中附了些照片。但投诉人实地踏勘后发现,被投诉人提供照片与现实场景不符,且照片没有体现出是采购文件中载明的公园名称及具体地点,照片明显涉嫌是虚假材料,故答复理由不应成立。   投诉事项5:1.招标文件中采购包1和采购包2的履约能力要求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承诺签订合同前配备相应设备。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普遍无充足自有流动资金提前购买5吨重型环卫车辆;要求签合同前配齐车辆,等于强制企业在无专项融资渠道前提下自掏高额资金购车,大幅抬高投标前置资金门槛,违背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初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该条规定是“符合”并非“违反”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据此采购需求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不能凭采购人个人喜好随意设置。2.未签订合同就要求中标人配置车辆设备,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3.同时,合同尚未履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判定供应商没有履行能力,缺乏事实依据。并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属于两个相互独立、不同的法律概念,分属不同评价范畴。因此合同成立,在未生效时供应商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投诉事项6:1.招标文件5.4.2.评标细则及标准中采购包1、采购包2的履约能力中将环境类或环保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作为评审,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含义不准确,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存在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均未规定,园林绿化管护单位必须配置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招标文件5.4.2.评标细则及标准中采购包1、采购包2的履约能力申请将环境类或环保类或园林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的规定。同时属于设定的技术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自身没有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抬高了投标门槛和履行成本,故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3.被投诉人在答复中称,设置以上职称的依据是川环规〔2022〕6号。但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并未包含该文件中所列明的事项。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环境类或环保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作为评审得分条件,纯属个人喜好,与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9号、《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技术标准•园林绿化养护技术分册》DB51/5016-2020等规定不符,据此答复理由不应成立。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5: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6: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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