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本站仅作公告检索与工作辅助,具体内容以官方公告为准。
- 数据类型
- 投诉处理结果
- 标题
- 富顺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发布时间
- 2026-10-21 15:13:42
- 项目编号
- N5103222026000105
- 项目名称
- 富顺县“4+5”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服务项目(2026年-2028年)
- 供应商
- 四川远建实业有限公司 富顺县水务局 富顺县晟邦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发布机关
- 富顺县财政局
- 相关人员/信息
- 富顺县水务局;富顺县晟邦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远建实业有限公司;富顺县水务局;富顺县晟邦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正文摘要
- 富顺县晟邦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富顺县水务局富顺县“4+5”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服务项目(2026年-2028年)(N5103222026000105),采购日期为2026 年 08 月 18 日。 投诉事项1:1.招标文件5.4.2.评标细则及标准中对“技术及服务方案”评审标准无具体的判断标准,且不属于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规则表述模糊,未明确缺陷等次、判断标准,不符合需求清楚、客观、可执行的要求,采购需求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的规定,评分项的指标不属于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且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招标文件第三章客观技术要求属于实质性★条款,应当放在符合性审查,不应放到主观评分里扣分,并且未将第三章采购需求逐条映射到评分细则,笼统用“缺陷”兜底扣分,属于评审参与评分的指标非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评审因素使用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表述,采购文件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川财采〔2022〕90号文件序号26第46项之规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5.4.2.评标细则及标准中对“技术及服务方案”中所有的“子评分项”无客观指标,且不属于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据此,评分项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技术及服务方案”项下全部子评分项,没有来源于采购需求第三章的客观量化指标,评分项设置违法;被投诉人答复不采纳质疑,属于割裂法规体系片面解读法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等级高低),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3:1.招标文件第三章将本项目的技术、履约验收标准已经设置为★实质性条款,污水处理出水达标、人工湿地及绿化管护、工艺运维、固废危废处置、安全应急以及履约验收标准。实质性要求的内容,质疑人必须完全响应,否则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招标文件中对排污标准作出了实质性要求,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指标、行业规范及环保标准合规排污运营,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对排污有强制性规定。据此,投标人编制的“技术及服务方案”不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方案纸面优劣,与投标人实际能够提供的服务质量并不必然相关;本项目全部验收标准属于实质性要求,所有供应商均不得偏离。 2.若中标,服务质量只能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予以验证。本项目是污水处理运维服务,属于结果导向型服务,本项目不属于广告创意、图文设计、宣传策划、课题研究、课题编制、专项咨询、规划设计类项目。该类项目采购人仅能提出目标、主题、传播要求,不存在唯一标准答案,供应商的创意、文案、策划思路就是后期交付成果,投标策划脚本即为履约交付底稿,文案功底直接决定交付质量。本项目的投标人纸面“技术及服务方案”文案质量与实际履约质量并无必然对应关系,将其作为高权重评审条件违法。被投诉人在投标阶段就以质疑人编制“技术及服务方案”优劣判定与提供的服务质量相关,属于主观臆断,缺乏事实依据和直接的证据。据此将“技术及服务方案”作为评审中标条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同时,采购人对质疑人实施了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4:本项目各项运维服务均有国家、行业、地方统一强制性规范,招标文件已将全部服务、验收标准固化为★实质性条款,属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服务项目,依法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被投诉人答复认为适用综合评分法,法律适用错误。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团队配置”评分项中,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需具备环保或给排水专业中级(5年以上)/高级职称证书设置为评审加分项。本项目属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项目,非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类工程项目;职称属于工程系列技术评价证书,不是运维服务岗位法定上岗必备条件;该评审因素设置与本项目运维服务实际履行需要不相适应,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且以上职称证书不属于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该参与评分的指标非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故该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6:1.招标文件中5.4.2.评审细则及标准中将“技术及服务方案”评审因为设置主观评分项无法律依据,让评标委员会凭个人感觉、喜好进行打分必然影响评审公正性。招标文件设置主观评分项无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第(四)并未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设置“主观”评审因素,被投诉人的答复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成立。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5.4.2.评标细则及标准对类似业绩评分项设置违法,业绩佐证材料要求构成差别、歧视待遇;被投诉人不予纠正属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 1.招标文件5.4.2.评标细则及标准中“类似业绩”评分项的指标不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且评分项未对业绩合同金额、规模大小提出要求,没有设置可以区分业绩优劣的客观等次,因此不能对类似业绩设置对应等次的不同分值,评分项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该评分项要求提供业主方对业绩运营过程(如台账记录等任意证明材料)或运营完结的验收依据证明材料。运营期间投标人给污水处理站的电费缴费发票复印件,以上材料不属于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质疑人承接的污水处理业绩是真实的,但业主方对业绩运营过程(如台账记录等任意证明材料)或运营完结的验收依据证明材料不一定会向质疑人提供,运营期间污水处理站的电费也是由业主缴费,故质疑人就无法提供此类材料。招标文件第三章3.3.2.商务要求以★标明实质性要求,查实存在业绩材料虚假等情形,认定为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人有权立即中止合同、停止支付全部未结款项,并报请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查处,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如对业绩真实性存疑,完全可以在中标之后,向原业主发函核实,若发现质疑人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可以依法向财政部门反映,而不应在投标阶段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交自身不一定能够合法取得的材料,拿不到即不予计分。该评审得分条件属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质疑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 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1: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6: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7: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