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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

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22项目编号:N5101122026000223采购人: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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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类型
投诉处理结果
标题
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26-10-22 15:59:03
项目编号
N5101122026000223
项目名称
龙泉驿区教育局2026年中小学实验仪器、音体美器材采购项目
供应商
四川锐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龙泉驿区教育局 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机关
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
相关人员/信息
成都市龙泉驿区教育局;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四川锐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教育局;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正文摘要
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成都市龙泉驿区教育局龙泉驿区教育局2026年中小学实验仪器、音体美器材采购项目(N5101122026000223),采购日期为2026 年 08 月 05 日。   投诉事项1: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钢琴”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在一单一库中无法查询到检测内容,检测报告没有检测依据。   投诉事项2:在招标文件中将人造板专属检测标准强加给实芯理化板产品,技术要求与标的属性严重脱节,与采购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投诉事项3: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涉嫌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对供应商构成不合理的投标障碍,并对最终用户(学校师生)的使用安全与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产品属性与检测标准适用范围完全不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5: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可能导致采购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存在严重危害师生健康的安全隐患。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技术条款,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7:在招标文件中,为特定厂商专属定型产品编号,具有市场唯一性,属于以指定型号的方式变相限定特定品牌、特定供应商产品,排除了其他同等性能合格产品的公平竞争资格,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8:在招标文件要求中,未明确对应的执行标准与资质要求。两类产品在监管规则、执行标准、资质门槛、产品成本上存在本质差异,采购需求表述模糊不清,将导致供应商响应标准不统一、评审尺度不一致,属于采购需求不规范、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要求的情形。   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中,参数设置实质上仅允许特定备案型号产品响应,变相限定了特定品牌与供应商,具有唯一指向性,排除了其他同等性能、合规备案的合格产品参与竞争,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10:在招标文件中商务要求条款属于采购需求与合同履约规则约定不明,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与需求清晰明确的法定要求。   投诉事项11:招标文件中,违反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法定适用规则,超出了国家规定的优先采购产品范畴,将导致评审加分规则适用错误,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6: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7: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8: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9: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0: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11: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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