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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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类型
- 投诉处理结果
- 标题
- 广安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发布时间
- 2026-10-30 17:08:32
- 项目编号
- N5116012026000123
- 项目名称
- 广安市本级学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 供应商
- 广安市荼锦商贸有限公司 广安市特殊教育学校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 发布机关
- 广安市财政局
- 相关人员/信息
- 广安市特殊教育学校;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广安市荼锦商贸有限公司;广安市特殊教育学校;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 正文摘要
-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广安市特殊教育学校广安市本级学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N5116012026000123),采购日期为2026 年 07 月 31 日。 投诉事项1:原评审委员会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过程中,将招标文件条款当中“均须提供”解读为必须在响应文件当中提供,自行增设“在响应文件中”这一投标时间限定条件,属于在招标文件既有文本之外,非法补充、扩张解释采购条款,该解读无任何招标文件原文支撑,明显违法。 投诉事项2:原评审委员会及采购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中标后签合同前”的规定解读为中标后签合同前向采购人再次提供,该解释违背汉语语法规则与条款整体逻辑。招标文件前文并未设置第一次提交的相关义务约定,不存在“第一次提供”的前提,所谓“再次提供”属于对招标文件条款的人为曲解。 投诉事项3:案涉质疑答复存在事实认定自相矛盾的情形。答复文书已经确认投诉人在投标阶段提交刘伟、陈皓、唐鹏、周子婷4名人员的身份证、健康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等全套资料,却又笼统以未满足全部配备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提交要求为由驳回质疑,事实认定逻辑混乱,未逐项核查、列明证件缺失情况,未尽审慎审查义务。 投诉事项4:评标委员会与采购代理机构回避招标文件当中驾驶人员证件可以提交驾驶证或者承诺函这一选择性履约路径的实质性审查。投诉人已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出具履约承诺 函,已经完成投标阶段驾驶人员事项的响应义务,但两份文书均未针对该项关键事实作出正面评判,符合性审查存在重大缺漏,审查结论不完整、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投诉事项5:质疑答复仅援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作为处理依据。该条文仅规范质疑成立或者不成立之后采购活动如何推进的程序性事项,不能够作为认定供应商是否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实体裁判依据。采购代理机构单独援引该条文作出实体结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投诉事项6:采购代理机构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履职存在明显过错。面对评标委员会的错误评审意见,代理机构没有履 行独立审查、监督纠正的法定职责,反而通过正式质疑答复文书的形式对错误的条款解读予以书面确认与背书,将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条款存在歧义产生的法律后果转嫁给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1: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6: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